2016.10.19
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迎来重大变革。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此,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外的投资行为,一律从向政府申请审批改为向政府备案。
一、 适用范围:
总体上而言,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限制类”、“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对持股比例及高管有要求的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都适用办法。但与此同时,我们仍需关注以下方面:
- 明确《办法》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股权投资企业;
- 从适用备案的变更事项清单中删除了“股权质押”,这究竟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变更事项仍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进行报批;
- 明确排除了外资并购纳入备案管理,外资并购仍适用目前的特殊监管制度。具体而言,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将适用备案管理。
二、备案方式: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均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完成。以上海为例,系统网址为:http://wz.investment.gov.cn/SFI/。
三、备案程序
- 设立程序:
- 前往工商进行名称预核准
- 在线申请备案(可选择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在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进行备案)
- 备案机构完成备案
- 工商登记
- 变更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变更事项决议
- 在线申请备案(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
- 备案完成备案
四、登记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 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欠缺的,15个工作日内补齐)
- 由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五、负面清单
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于《暂行办法》施行的同日联合发布22号公告,公告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