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在意识不清醒或者是不能根据自己真实意愿做出的应当是无效的。这尤其适用于精神病,智力低下等情况,即使是暂时的精神错乱。

但如果意思表示有错误呢?

这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关于意向错误有一个重要理论。

例如,通常认为关于一个人或事物特性的错误为重要错误,即表示内容的错误。欧洲合同法(也称为PECL)第103条,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当合同订立时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

a)错误是由对方提供的信息造成的; 或者对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这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或者对方已犯同样的错误;

b)其他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错误的当事人,如果他知道真相,就不会签订合同或会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

区分当事人的声明和其真实意志从法律的角度看来很重要。虽然当事人的意愿和单纯的动机之间的差异,一般来说,是不相关的,当事人的表示和他真实意志之间的差异会导致相关合同的废除。

该合同实际上被视为自立法的行为,并从属于默认条件,即其中所含的假设是正确的。

在古罗马法,例如,有人教导说:“如果我要买A的房地产,你却卖我B的,销售是无效的,因为对合同主体我们有分歧(即所谓的”错误语料库“)”。

此外,如果合同的基础材料概念被发现是不正确的这相当于情况有变。需要调整合同,如果合同的调整是不可能的,在持续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终止权取代撤销权。

对于在合同签订期间意愿表示中的错误,若您有任何意见或好奇,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dandrea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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