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问题解答

今年3月以来伴随着奥密克戎病毒的在中国爆发,诸多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挑战。尤其是3月底在上海地区的迅速蔓延,导致了整个上海进入了停摆状态。在特殊时期的企业劳动用工也面临着诸多非常规情况。为此,我们特地将疫情期间企业较为关心的劳动用工的问题进行梳理解答,并以江浙沪为例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整理。

 

  1. 职工工作日被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职工在工作日应政府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应被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正常支付其足额工资。

 

  1. 职工被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 集中隔离观察: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应被视为正常工作,工资按照正常出勤计算。
  • 居家隔离观察:对于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的岗位,企业应正常安排工作并依法支付相应足额工资;对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岗位,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统筹使用各类假期,优先使用年休假等带薪假期。
  • 因公出差在外地被隔离:因疫情防控措施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发放足额工资。
  • 休假期间被隔离:职工休假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在事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2. 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的职工,根据当地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3. 事假、休假期满后的职工,确因防控隔离措施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各类假期等措施合理安排,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1. 职工节假日与隔离重叠怎么办?

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的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所享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1. 企业如何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 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如何计算职工工资?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上海、江苏、浙江的规定如下:
  1. 上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 江苏: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 浙江: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 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职工如何管理?
  • 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足额工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方可退回;
  •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处理。

 

以上依据来源:

  1. 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 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3. 沪人社办〔2020〕38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4. 苏人社明电〔2020〕5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 浙人社明电〔2020〕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6. 杭人社发〔2020〕8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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