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定代表人伪造公司盖章,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中,一审原告(贷款方)与被告(借贷方)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上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伪造的公司印章。被告公司则辩称因公司公章系伪造,则不构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借贷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该合同有效。

具体理由:1. 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背法律;2. 合同上有法定代表人真实的签字,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持有公章的真实性,原告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因此,支持原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明确:如果法定代表人伪造公司签章,但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则属有效合同。针对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对该法定代表人另案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以弥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伪造公章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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