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所知,2016年2月欧盟与越南签订了 《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由于经过批准程序后,《自由贸易协定》将会在2018年初生效,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温和深度解读协定中的重要方面。

首先是基本劳动权利保护的加强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贸易政策是欧盟的专属权利,这些方面构成了协定的显著特点。

另外值得重视的是,一方面欧洲出口商将会享受到许多其他与越南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中国、印度的出口商同等的优惠;另一方面,越南将享受到已经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些国家所享受到的同等优惠,比如新加坡和韩国。

还应当看到的是《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签约国境内的商户提供或者生产的服务或者商品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实际上,当协定生效后,65%的欧盟向越南出口的商品和71%欧盟从越南进口的商品的关税将取消。为了让消费者享受到进口商品的优惠价格、让出口商更具竞争力,越南产品最多七年,欧盟产品最多十年后,应当取消关税。

另一个基本点是除协定已经明确的限制外,禁止发布任何对签约国之间的商品进出口设置限额或限制的法律。但是作为例外,越南保留对旧商品名录中列出的商品设置进口限额的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再加工商品的概念,这一概念使得再加工后的商品可以享受新商品待遇,并使得上述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可以适用。

此外,这也是协定第一次允许在除农业产品外的其他产品上使用“欧盟制造”的产地标识。当然,原产地标识“成员国制造”也将持续有效。

总体来说,协定也制定了产品标记欧盟为原产地的标准条件,产品必须在欧盟境内充分转化,产品需要具备恰当的证书并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非变更原则,即产品流通经第三方国家时应当保持原样,避免变更。

若您要对越南-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感兴趣,请邮件至info@dandreapartners.com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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