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面对债务怎么飞

有一句著名的说法:“永远不要插手夫妻间的事情”,但谈到债务问题就不得不插手了!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已于2018年1月18日生效施行。

   该《解释》一经公布则受到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该《解释》得到如此高关注度的原因。

一直以来,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债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原有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与债务人事前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间有相关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此外,司法实践中,亦会考虑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然,在实践中,要证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要证明第三人已知夫妻有相关财产协议,可操作性低。普通人也不会在借钱之前问一句,你跟你家那口子有没有立财产协议呀?也存在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导致产生了大量社会问题。

最新的《解释》从另一个角度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再是个人名义负债没有例外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思路,而是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要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必须证明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的规定指导着民众的行为,由此一来,借贷关系建立之时,借贷双方可要小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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