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调查范围缩小,可靠性提高

随着国际商务的发展,解决争端所采用方式的创造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必须,例如仲裁及其随后的决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在某些情况下,获得外国仲裁庭的裁决仅仅只是战斗的前半段,因为以下还有若干方面需要注意。

印度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主要适用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印度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1927年《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署国。如果某一当事方从签署了《纽约公约》或《日内瓦公约》的国家收到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并且印度也承认该裁决作出地是公约国的领土,那么裁决也将在印度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在印度执行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如下:

  1. 裁决书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以裁决书作出国要求的方式提交。
  1. 协议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
  1. 证明裁决是外国裁决所需的证据,如适用。

 

然而,这一裁决将在以下情况下不具有可执行力:

  1. 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某种行为能力。
  1. 有关协议不符合当事人所适用的法律或者裁决所在国的法律。
  1. 未能提供适当的仲裁员任命通知或仲裁程序,或仲裁机构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越权。
  1. 仲裁机构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所在国的法律(涉外裁决的)。
  1. 裁决超越协议或者提交仲裁的权限,或者对提交仲裁范围以外的事项作出裁决。
  1. 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者裁决所在国的主管机关或者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已经被撤销或者中止。
  1. 根据印度法律,对该标的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1. 裁决的执行将违反印度的公序良俗。

 

在最近巴拉特铝业公司诉恺撒铝业技术服务公司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外国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款,并在面临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时限制了印度法院的调查范围。这为那些寻求执行在印度以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统一性。

总而言之,参考上述最近的判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极为直接,是对跨境商业关系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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