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辖权的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在通行的商事合同里,一般都会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争议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进行。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中,只有仲裁是与诉讼互斥的。原则上,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就失去了经由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能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仲裁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都明确了这一点,同时这也是国际通例。

当事人在仲裁或诉讼之间进行选择时所涉及的各种影响因素,时间成本或诉讼费用作为最主要的申请裁判的成本,可能会被看作最重要参考指针,然而,事实上,这两项却并不好权衡比较。那除此之外可以明确的予以参考的因素还有哪些呢?

公开审判VS保密仲裁

诉讼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尤其是在近几年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化、网络化的大背景下。而对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是仲裁的原则,可以说是国际性的习惯作法。仲裁的这一保密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有余地。此外,考虑到一个企业诉讼案件过多,势必会给其带来负面影响,一登录“企查查”、“天眼查”全是诉讼案件,对以后企业信誉是个负面影响,会影响到招投标、银行信贷等一系列事情,又试想谁愿意和一个“善讼”的人打交道。

指定独任审判VS 合意/合议仲裁

在人民法院,当事人是无权选择审理法官的(要求回避是极端个例)。在基层法院,由于人少案多,基本实行独任制审理。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和适用的实体法,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仲裁以三名仲裁员合议审理为原则,以一个仲裁员独任审理为例外,这是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仲裁庭类型。当事人可以考虑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在仲裁名册中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追加第三人VS严格排除第三人

诉讼程序中,凡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动申请或被追加为诉讼第三人,案件结果直接对第三人有效。比如工程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头疼的“实际施工人”问题,实际施工人可以越过合同相对性,向非法分包人,转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主张劳务费,俗称“糖葫芦”诉讼,选择仲裁就可以破局了,斩断糖葫芦。因为仲裁程序则是严格排除协议外的第三人参加。非争议合同方的当事人如果拒绝参加到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不能强制将其列为第三人。

两审终审VS一裁终局

仲裁是一裁终局,所以救济途径少,一般就是司法审查,撤裁或不予执行,但最高院17年发文为了维护仲裁裁决的效力,省内仲裁中院如要撤销要报高院批准,跨省仲裁要层报最高院,所以撤裁的几率远远低于二审发回或改判。也是因为如此仲裁如果错误,救济途径不像诉讼那么便利。而诉讼可以通过上诉、再审、抗诉、申诉等多种渠道来救济,虽然其路也漫漫。

不同的当事人对不同因素的关注程度和考量因素不同,对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当事人根据对纠纷的性质和判断,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纠纷方式。我们德恩瑞律所的专家团队可为您提供合同管辖权选择方面的建议,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邮件与我们联系,邮箱地址:info@dandrea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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