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企业海关条件

越南最新颁布的第18/2021/ND-CP号法令(“法令”)修订了之前第134/2016/ND-CP号法令的一些条款,对实施进出口关税法的规定和措施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在后者近5年的实施过程中,海关当局和参与进出口活动的私人组织发现了许多条款不明确之处,并面临困难重重。而新法令自2021年4月25日起生效,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免除货物进出口关税引入了重点修订。

首先,我们必须提一下越南的进出口商业环境。主营进出口相关活动的企业,包括生产出口货物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往往设在出口加工区。该类工业区享受特殊待遇,由出入境关口隔开,接受海关的监督、检查和管制。出口加工区与越南其他领土之间的贸易被视为进出口交易,需要适用进出口关税法和相关指导条例。

出口加工企业,是指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或者在工业区、经济区内经营的专门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出口加工企业有权享受优惠待遇,除通过必要的海关手续从便利中获益外,还可以享受特殊的关税奖励和豁免。

关于国际条约给予的关税豁免,根据法令第29条,货物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应以条约规定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为基础,如无其他规定,则应以加入条约的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该进口免税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提议签署或加入条约的机构或专门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确认符合条件的免税品。如果有关货物不在国际条约范围内,管理局必须在收到请求后15天内作出答复或拒绝确认。

新法令补充了一些企业能够对用于加工、制造和现场出口产品的进口货物获得免税资格的条件,企业应当着重了解。为获得免税,新法令现要求在货物到达出口加工区后15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出口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已进口货物的用途,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

根据新法令,按合同制造模式进口的货物,即使材料被送往当地供应商加工,也有资格享受进口关税豁免。但只有出口货物的生产部分外包,或者进口材料的一部分交由当地销售商加工,且进口商履行有关海关手续的,才能批准免征进口关税。

此外,新法令还澄清了进口货物必须再出口的情况。这为用于再出口贸易的进口货物最终获得进口退税资格提供了可能。

每年,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前90日内,将本会计年度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通知海关,直至整个项目终止或者货物转口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国内销售为止,或项目完全破坏。有关第18/2021/ND-CP号法令的更多详情,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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