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国转换、合并和分立的欧盟新指令

2019年12月12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19/2121号指令修订了前第2017/1132号关于跨境转换、合并和分立的指令,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

新指令将于2023年1月31日前由所有成员国遵照施行,并首次引入了跨境转换和分立的协调机制,即涉及一个以上成员国的转换和分立的情形。到目前为止,只有跨境合并才受到统一规则的约束,原先由2005/56/EC号指令规定,现如今已在2017/1132号指令中予以合并实施。

关于跨境转换,新条例的目的是允许根据某一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公司转换为受另一成员国法律管辖的公司时,前提应为满足转换目标成员国法律所预设的条件,特别是其中规定的标准,例如将各种因素与该国法律制度联系起来考虑。

在新制度的特殊方面,最重要的一项是采用协调一致的实质性规则,该规则涉及保护股东、债权人和雇员的权益,目的是确保为他们各自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事实上,该指令规定了对转换操作中涉及的公司股东类别的保护,特别是规定必须保证持异议的股东有权处置其股份,以换取合理的货币结算;对于债权早于跨境转制项目公布日期、在上述公布时未逾期的债权人,必须有充分的利益保护制度;必须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咨询权。

该程序要求被转换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制定跨境转换计划,并向其成员和员工提交一份报告,证明在法律和经济方面的运作是正当的。随后,公司股东大会在确认报告、员工意见后,将决定是否批准跨境转换项目。

每个成员国都必须指定主管当局(例如公证人、司法管辖机构)来核实成员国离境法律管辖部分的跨境转换程序的正当性。上述部门将在检查后签发一份“转换前证书”,该证书可得到目标地成员国的承认,并可成为其均已满足所有适用条件、且已妥善履行转出地成员国的所有程序和手续的证明。该证书应通过互连注册系统共享。

总而言之,该指令通过有效促进欧盟公司的跨境转换、合并和分立,消除了在单一市场设立欧盟公司的不合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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