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员工和组织的新规定

2020年12月30日,政府通过了关于在越南的外国员工以及在在越外国组织和外国个人招聘管理越南员工的第152/2020/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52号法令”)。它将于2021年2月15日生效。根据改革后的《劳动法》的规定,各种事项均受到了影响。

第152号法令的重点是授予和豁免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员工的工作许可的规定。与之前的第11/2016/ND-CP号法令和第75/2014/ND-CP号法令相比,新颁布的第152号法令增加了可免于获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类别,例如:

  1. 驻越南代表处员工的亲属;
  1. 与越南公民结婚并居住在越南境内的外国人;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持股人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在两种情况下公司的出资额均不得低于30亿越南盾;
  1. 进入越南的外国经理、行政人员、专家或技术工人,每次工作期限少于30天,每年不超过3次;
  1. 负责外国实体在越南建立商业存在的人。

 

在第5种情况下,需要越南主办机构完成工作许可豁免证明的程序,否则,他们需要在越南开始工作之前至少3天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这是一个不受欢迎的规定。由于目前的健康安全措施,进入越南已经相当麻烦。

该法令还重新定义了“外国专家”,即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在相关培训领域至少有3年工作经验,或至少有5年工作经验并持有与该工作相关的执业证书的人。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再作为专家资格证明文件。在边境因疫情关闭期间,为数不多的外国人被允许入境,专家就是其中之一。

外商投资资本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经济组织,可以直接招收员工,也可以通过就业服务中心、劳务企业或者有资质的机构招收。

外国组织应确定越南员工无法满足的每个职位需要外国人的需求,但公开招聘的雇主除外。该报告应至少在计划使用外国员工的活动的第一天的30天前提交给MOLISA(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此外,在招聘外国人之前,雇主必须在初步档案中详细说明他们希望雇用的外国员工的人数、专业能力和经验。

在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雇主应当提交六个月和一年一次的外国员工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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