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诉乐拼 :知识产权之诉

简介

最近,丹麦玩具制造商乐高(LEGO)与品牌乐拼(LEPIN)(属于广东小白龙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品牌)之间的长期争议下达了新的判决,为在法院就外国实体知识产权作出的一系列判决上添上了新的一笔。这两方之间的诉讼,是一个外国品牌投资中国市场时再熟悉不过的故事,即机会主义的造假者利用某一品牌的声誉,模仿其产品,最终以劣质产品欺骗公众,乃至可能给最终用户带来安全隐患。

 

背景

丹麦玩具生产公司乐高集团(LEGO Group)以制造乐高品牌玩具、其主题乐园(乐高乐园)以及乐高品牌零售店、电影和电子游戏而最为闻名。

乐高集团长期以来一直在中国法庭起诉打击造假者,值得注意的是,乐拼并不是其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唯一造假者(如乐乐、贝拉)。2017年,北京高等法院通过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确认乐高标志和中文名称“乐高”,允许根据中国商标法对乐高的商标权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并最终使乐高在追究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方面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可以追溯至2016年,乐高在法庭上起诉乐拼,声称乐拼的制造商商和销售商剽窃了乐拼的版权作品、包装和装饰,构成不正当竞争。庭审中,法院概述,该积木玩具三维模型及相应的乐高微缩任务模型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范畴,由于乐拼的产品与乐高产品几乎相同,法院随后裁定乐拼侵犯了乐高的著作权。

同时,由于法院认为乐拼玩具的包装和装饰与乐高非常相似,这种相似性被认为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乐拼获得非自己制造的交易机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乐高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法院命令乐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展览或以任何方式宣传侵权产品”,乐高可获得约4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持续的斗争

去年一月,乐高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前段所述18宗侵犯版权及1宗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提出的上诉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对乐高有利,判决一经下达即生效。

随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对设计、生产、销售被视为类似乐高产品的乐拼产品的包装、设计、说明书的9名被告人下达刑事判决。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

法院认定的犯罪金额高达3.3亿余元,属于在知识产权执法案件中,非法经营收入数额过高的情形。法院认为,9名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包装、设计中复制、传播乐高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因此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结论 

很不幸,上述乐高与中国境内的造假者之间的案例并非独一无二,但在审视乐高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漫长艰辛历程时,这个案例可以进一步鼓励商标所有人采取有效行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举报犯罪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商标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企业品牌声誉的根本。然而,正如老话所说,预防总是胜于治疗,尽管不可能保证造假者不会试图侵犯公司的品牌,外国投资者在寻求确保对其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时,应牢记以下几点:有效注册商标、专利和版权(尽管属于自愿,如果公司希望分许可或执行作品,仍强烈建议注册),专业的合同审查协助(用于修改或说明与第三方进行的任何商业交易,尤其是公司对其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或特许经营的情况)。

 

如果贵公司正在寻求注册知识产权,希望主动主张保护知识产权,或正在寻求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补救,德恩瑞律师事务所有一个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部门,请随时发电子邮件至info@dandreapartners.com以了解我们如何能协助贵公司的知识产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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