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出口法和进一步的出口措施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该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我们必须在出口监管制度审查的大背景下审视该法的出台,同样的背景导致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更新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颁布。

本文就其中重要内容作出报道。

8月28日更新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是根据《对外贸易法》颁布的禁止或规定与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有关的出口限制的技术清单,其中我们着重指出的是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技术。

商务部于9月19日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是一份由被列为“不可靠的”的外国实体(外国公司、组织或个人)组成的名单,被列入原因(1)对国家主权或安全构成危险或者为了发展的利益;

(2) 其违反商业交易的一般原则,中断与中国公司、其他中国组织或个人的交易,对中国公司或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中国公司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对于此类实体,根据上述规定设立的特设工作组可根据案件情况实施各种制裁,例如限制或禁止其在中国进行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其在该国的投资;取消居住和工作许可证;罚款。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够对外国实体的敌对贸易政策不以国界为唯一标准采取反制措施,因为以国界为唯一标准将违反在世贸组织承担的义务。

新的《出口管制法》对军民两用产品、军品、核材料以及其他涉及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或与不扩散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有关的货物、技术或服务的出口实行政府管制制度。

对于上述产品,法律规定了由国家出口管制当局管理的特定许可证制度,根据对(1)国家安全或利益,(2)国际义务的存在;(3)出口类型;(4)出口的类型,该制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出口有关产品的敏感性;(5)目的地国;(6)最终用户和用途;(7)出口商的公开信息;(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参数等特定因素评估,有关机关可给予或驳回许可。

最后,上述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回应美国对中国主要科技公司的出口管制,以及使出口管制正规化,以提升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稳定性。然而,该立法形式必然会导致在这一类问题上政策的灵活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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