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新冠肺炎疫情:印度法律视角

西都汽车公司是印度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与中国汽车制造公司奇诺电机签订了供货合同。根据供应合同,西都汽车公司每月向奇诺电机供应汽车零部件。直到3月份,西都汽车公司履约良好。然而,在4、5月,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西都汽车公司未能向奇诺电机供应汽车零部件,这大大阻碍了奇诺电机的生产。奇诺电机起诉西都汽车公司违约和损害赔偿。西都汽车公司和奇诺电机之间的供货合同规定了一项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供货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是印度法律。

西都汽车公司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来证明其暂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性?

是的,西都汽车公司应该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作为“不可抗力”的条款已具体列入其供应合同。但是,西都汽车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i)其及时通知了奇诺电机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ii)确定了新冠肺炎疫情妨碍西都汽车公司履行合同的方式;以及(iii)西都汽车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确保降低此类事件对奇诺电机业务的影响。

 

法律依据

  1. 印度不可抗力法

与中国在法律中规定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情况不同,在印度,法律并未规定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印度法院认为,不可抗力例外情况必须具体包含在合同中,并依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32条执行该免责规则。第32条将不可抗力事件确认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或有事项。

任何合同中包含的不可抗力条款都必须单独分析,以确定可用的免责范围。不可抗力对特定事件的适用性将是一个基于事实基础而决定的问题。

 

  1. 履约受挫原则

如果合同中未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则双方可依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条的履约受挫原则。第56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因发生无法阻止的事件而变得不可能或不合法时,合同即告履行受挫。

印度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印度企业关闭,并限制了个人和集体的行动,致使大家可能寻求援引第56条。以前,印度法院只允许当事方在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并且非暂时受到阻碍时援引第56条。因此,当事各方是否能够根据第56条成功地寻求救济,是必须予以认真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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