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的新型合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为电商法)出现之前,国内关于电子商务领域的主体和行为一直没有专门的立法。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专门性的法律,电商法经历了五年的立法议程,在备受瞩目中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电商法同时也是一部集合了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规范以及绿色发展相关的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电商法第九条的定义,电子商务的主体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电商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为电商平台),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国内知名的电商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以及京东等。
  • 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为经营商家),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平台上的各类店铺是经营商家的最常见类型。
  • 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自营平台),指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国内知名的自营平台包括网易严选,考拉海购等。

 

本次电商法的颁布对电商平台,经营商家以及自营平台的行为进行更为详尽的规范。其中,针对电商平台,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

电商法第27条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且在第28条中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针对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电商法第38条中规定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个人信息保护

电商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条款总结如下:

电商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明确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和用户登出的方式和程序,可以在平台服务协议或规则中明确,但不得通过附加或限制性条件阻碍用户查询、更正、删除和用户登出信息。用户向电商经营者提出查询、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的要求时,电商经营者应当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及时提供需要查询、更正、删除的用户信息。如果用户注销,该用户的信息也应立即删除。

作为电商平台,对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商品、服务和成交的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保证该等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有关商品、服务和交易的信息,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1. 禁止电商平台限制、排斥竞争行为

近年来,电商平台竞争日趋白热化,其中代表性事件就是京东诉阿里的“二选一”之争。京东主张自2013年以来,阿里旗下的天猫平台和淘宝平台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上述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排斥竞争行为。

在国家出台一系列禁止电商平台限制、排斥竞争行为政策的前提下,电商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知识产权保护

电商法同样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且遵守以下义务:

 

  • 采取必要行动的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转送义务

作为权利人与侵权方之间的沟通桥梁以及提供交易的“场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通知义务

在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根据上述条款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鉴于电商法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我们建议电商经营者尤其是电商平台应当重视电商法中的与其合规义务相关的内容,并且对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纠正不合规之处,进一步完善各项运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中提到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核验登记制度,个人信息保护的审查制度,对于限制、排斥竞争行为的审查制度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制度,以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合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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