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法人制度作为本次民法总则制定的重点之一,对公司法相应内容进行了细化、调整或修正,今天我们将对法定代表人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1、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将由法人承受。且即使章程或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设置了限制,此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即使法定代表人超出其职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也将对公司生效。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践行上述规则,但此次民法总则将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后果以民法的高度予以确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2、法定代表人追偿制度
在民法总则生效前,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并未明确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司法实践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实际上,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即不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导致该法条的适用并不完全准确。

然而此次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明确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此条弥补了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空白,并赋予了公司章程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权利,为法定代表人追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民法总则之外,还有《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有所规定,如您有任何相关问题,请发送邮件至info@dandrea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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