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监管新举措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11号令”)已经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公布,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正式取代《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11号令与9号令相比的最大特点之一,是除“核准”和“备案”以外,增加了“报告”和“无需核准、备案或报告”两种情况,放松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前监管。我们对11号令中的各类监管方式进行了如下总结:

  1. 核准类

适用核准类的项目均由国家发改委监管,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1)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未建交,战争、内乱,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投资,其他;

(2) 涉及敏感行业: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需要限制投资;

  1. 备案类

中央管理企业的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以及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改委备案。

  1. 报告类

投资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间接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1. 无需核准、备案或报告

投资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间接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无需进行核准、备案或报告。

除上述内容之外,11号令还有很多新变化,如您想了解更多,请发送邮件至info@dandrea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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