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知识产权发展路线图

近年来印度逐渐认识到最被其忽视的无形财产之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在这个被忽视的领域现在印度终已加快了步伐,我们将在这篇文章中,通过梳理其立法发展,探讨这一进步是怎样实现的。

首先,必须指出,印度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协定规定了专利、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和工业设计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已纳入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

 

专利法1970颁布)

“发明”和“新发明”这两个词被不时修订,以保持相关性。根据这一法律,当一项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素时,该发明就可以申请专利。根据TRIPS协定,此类专利的保护期至少是20年。2005年新增一项修正案,明确了一个由发明申请专利的领域。

 

设计2000颁布)

该法将“设计”定义为应用于任何具有吸引性并仅由眼睛判断的物品的形状、结构、图案的二维或三维特征。2000年颁布的这一法案带来了各种变化,以适应21世纪的科学和信息时代。

 

商标1999颁布)

1999年颁布的这项法案扩大了印度认定“商标”的范围和范围,并对除商品外的服务注册商标作出了规定。此外,还将法定保护扩大到驰名商标。

2007年2月8日,印度正式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这是一项商标国际注册制度。自加入以后,印度制定了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规定,同时撤销了在对已公布的申请提交反对通知书时给予商标注册延期的自由裁量权,并规定了统一的时限。

 

著作权法(1957年颁布)和著作权条例(1958年颁布)

印度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为了获得著作权,注册不是强制性要求。著作权登记只提供证据规则。也就是说,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有助于权利主张的证据。然而,未予注册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著作权的保护。所有原创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电影和录音作品,不论是否注册,均受版权保护。

由于印度在《伯尔尼公约》中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定义范围,因此在教育和研究目的的强制性许可下,印度有某些例外。

 

货物地理标志法(1999年颁布)

地理标志(GI))是以名称或标志的形式,用在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具有因原产地而应具有的品质或声誉的货物上的一种标志。地理信息系统在印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产品,如巴斯马蒂香米、大吉岭茶、康拉茶、芬尼酒、阿方索芒果、阿勒皮青砂仁、库格豆蔻、甘吉布勒姆丝绸纱丽、库尔哈帕里凉鞋、Rasgulla奶汁糖球等。

通过在印度注册地理标志,权利持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提起侵权诉讼,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地理标志。

 

正是通过这些以需求为基础的立法,印度才能够取得保持创新和发展所必需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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