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司法解释(四)]已于2017年8月25日出台并于2017年9月1日生效。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四)主要从5个方面加强了股东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包括“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股东分配利润权”,“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诉权”。D&P很荣幸地用4篇文章向大家介绍这5方面内容,今天我们先从决议的效力开始。

1.效力的形式

除《公司法》中已经提出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的决议之外,本次司法解释(四)承认了一种新的决议形式:不成立决议。由此决议的形式由三种变成了四种。

有效 无效
 

决议内容和通过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可撤销 不成立 (新形式)
1. 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2.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1. 应当召开会议而未召开的;
2. 召开会议但未对决议进行表决的;
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4. 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或者
5.其他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1. 原告和被告资格

 

效力类型 原告 被告
有效 不可诉 不可诉
无效 股东,董事,监事等 公司
可撤销 股东 公司
不成立 股东,董事,监事等 公司

 

  1. 善意第三方

善意第三方,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不了解标的物的实际权利情况而以善意做出交易的一方。在法律原则中,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司法解释四正式确立了与公司决议相关的善意第三方权利保护。

举例来说,甲公司的股东向乙公司借款,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甲公司的担保书,此担保书经甲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但事情有变,上述决议后来被法院撤销。那这个担保书是否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甲公司仍应当对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下周三的文章中,我们将为您介绍股东知情权,请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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