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统特朗普看中国商标注册

如火如荼的美国总统选举终于在上周告一段落,在新任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为政界斗争中打败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而得意时,商界之事似乎并不能事事顺心。就在这几日被爆出早在2006年,特朗普曾试图以自己的姓氏“TRUMP”作为商标,在中国第37类商标上注册,即注册在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类别。

但该商标早已在其申请的两周前被他人申请注册在同类别中的建设施工服务中,特朗普申请的37类服务中的部分类别被驳回。特朗普不服该决定,遂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然而商评委认为,由于早先已有他人在同类别上申请相同商标,若支持特朗普的商标申请,则两商标会构成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商评委不予受理。随后特朗普又起诉至法院又经过上诉,两审都以特朗普败诉而告终。

其实特朗普案并不是首例,2012年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就遇到过类似的尴尬。迈克尔乔丹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以“乔丹”为商标经营体育用品并申报IPO准备上市。然而令这位巨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已在全球范围内家喻户晓,但却因其中文名“乔丹”为美国人常见的姓氏,最终中国法院判定不构成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者肖像权。

同样,特朗普现在虽贵为总统,但其姓氏“TRUMP”则被认为是普通外国姓氏,而因其当时在中国并没有相当的知名度,则其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认为注册人恶意抢注自然也得不到支持。

在美国有对形象权的保护(right of publicity),即对具有一定声望的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等给予保护,然而中国暂时不施行该制度。那么不禁让人要问,在中国到底怎样才能有效及时地保护名人的相关权利,不被他人擅自作为商业用途呢?

中国的商标保护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在没有其他在先权利的前提下,谁先申请谁便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如果自己的姓名或者商号已经被人在中国注册,自己却不知情而在中国作为商业用途而使用,便可能面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风险。

一般涉及到中国名人的姓名权的商标争议,实践中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或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宣告商标注册人侵犯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等)。然而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似乎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的名称并不是非常适用,毕竟英文单词和译音对于中国人而言有着不同的理解,且对于姓名的保护,在中国是包含人的姓与名,而外国人姓名中单独一个姓或一个名的单词,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姓名保护。所以对于每一位有意向要到中国投资发展的外商而言,不能大意地认为自己在母国具有一定的名气或者惯常地认为自己享有姓名权,而忽视了在中国商标的注册。

为了更好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相关商业名称的利益,我们建议有意来华的投资者先寻找适格的代理机构对其希望注册的名称进行专业检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此为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铺平道路,扫清潜在的风险。如果您有意向或相关疑问,请发邮件到info@dandrea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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