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可以视为对当今社会需求的回应,反映出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仍有效,尚未明确废除)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全新的民法典的总则篇,在2017年3月1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闭幕式上经投票决议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予以实施。

 

总则相对通则来讲有明显改变。例如,法律来源(第10条规定,将“海关”取代“政策”作为法律来源的旧规定)以及自愿监护(第33条),机构职责(第170条),终止委托代理(第174条)和行动限制(第188条)。总则将行动限制从前两年延长至三年。

 

另外,自愿监护也扩大了其监护范围。自愿监护使人有权在法定监护之外选择合法监护人。通过事先确定监护人的权力和义务,可以防止企业意外的损失,然后任命具有所需专业知识的监护人行使自然人的权利。

 

“总则”旨在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 D`Andrea&Partners将随时为您提供最新信息,若有任何疑问,请通过电子邮件info@dandreapartners.com与我们联系。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