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6日,正式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办法》收窄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范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认定为无证无照经营。

此外,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而非单一的采取取缔措施。

《办法》亦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进行明确,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无证经营的,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进行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办法》明确任何社会公众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查处部门对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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