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13
上一篇文章我们已经介绍过公司决议的效力,今天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司法解释四中的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指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特定文件或信息。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下列知情权:
序号 | 文件 | 权限 | 备注 |
1 | 章程 | 查阅和复制 | |
2 | 股东会会议记录 | 查阅和复制 | |
3 | 公司决议 | 查阅和复制 | |
4 | 财务报告 | 查阅和复制 | |
5 | 会计账簿 | 要求查阅 |
书面申请,说明目的; 无“不正当目的” |
6 | 股东名册 | 查阅 | 股份有限公司 |
7 | 公司债券存根 | 查阅 | 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解释四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细化了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 有限的诉权
司法解释(四)强调了股东通过起诉获取上述文件的,必须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除非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司法解释四进一步解释了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包括:1)股东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2)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是为了向他人提供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3)股东在3年内有因泄露公司会计账簿信息给公司带来损失的;4)其他情形。
- 不可剥夺
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剥夺股东的这一法定权利。
- 专业协助
司法解释四,首次赋予了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和律师协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当然该专业人士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否则应对因其泄露行为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求偿权
如果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制作或妥善保管公司文件,损害股东知情权,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该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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