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我们已经介绍过公司决议的效力,今天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司法解释四中的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指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特定文件或信息。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下列知情权:

序号 文件 权限 备注
1 章程 查阅和复制
2 股东会会议记录 查阅和复制
3 公司决议 查阅和复制
4 财务报告 查阅和复制
5 会计账簿 要求查阅  

书面申请,说明目的;

无“不正当目的”

6 股东名册 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
7 公司债券存根 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解释四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细化了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1. 有限的诉权

司法解释(四)强调了股东通过起诉获取上述文件的,必须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除非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1.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司法解释四进一步解释了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包括:1)股东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2)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是为了向他人提供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3)股东在3年内有因泄露公司会计账簿信息给公司带来损失的;4)其他情形。

  1. 不可剥夺

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剥夺股东的这一法定权利。

  1. 专业协助

司法解释四,首次赋予了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和律师协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当然该专业人士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否则应对因其泄露行为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求偿权

如果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制作或妥善保管公司文件,损害股东知情权,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该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想要了解更多,请发邮件到info@dandrea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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