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8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对外投资类别。
鼓励类,例如:
1. 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 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 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限制类:

1.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类,例如:

1. 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 赌博业、色情业等违背中国法律强制规定的境外投资。
如果希望获取更多有关境外投资的信息,请发送邮件到info@dandreapartners.com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