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公布以来,社会反响热烈,各界人士展开了积极讨论。本文选取与个人息息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分享。
一、外籍个人“超国民待遇”政策取消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正案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是否满183天作为判断居民的标准。183天的标准借鉴了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间税收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就我国而言,非居民纳税人需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在中国境内以及在境外(全球范围)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概念的引入主要影响的人群是有国外收入和国内收入的华侨以及外籍来华工作人员。在此前,实践中的做法是给予在中国居住5年以下外籍个人的境外所得纳税义务豁免的税收优惠,而且,通过每4年离境一次绕开5年的限制,成为外籍个人普遍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这对于外籍来华工作人员而言,需要缴纳更多的税,一是因为中国的税率高于美国等国家,二是在本次修订后,税率在某些情况下会大幅提升。
二、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变革
就个人而言,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提升为5000(每年6万元)。此外,综合所得需要纳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按照新的“综合所得”税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年所得超过30万元的部分所适用超过20%的税率(年所得超过96万元的部分将被征收45%的高额税率。这次修改实际上增加了有额外收入人员的纳税负担。
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 适用税率 |
(0,3.6] | 3 |
(3.6,14.4) | 10 |
(14.4,30] | 20 |
(30,42] | 25 |
(42,66] | 30 |
(66,96] | 35 |
(96,+) | 45 |
三、是否减税了
修正案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对于以“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且年所得(非收入,系扣除各项扣除后的净额)在42万元以下的民众,其税负都将有一定程度下降。
对于以“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且年所得在42万元以上的群体,其超过42万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变(42万元以上的累进税率与修订前相同)。
原先以“工资薪酬”以外的其他综合所得为主要来源、或收入来源以“工资薪酬”及“工资薪酬”以外的其他综合所得并重的群体,其个人所得税税负有可能会有较大增加(最高税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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