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 一种诉讼外争议解决方案

当我们想到合同纠纷或商业纠纷时,考虑在司法机关诉讼是很自然的事情:伟大的意大利法律文化加上案件的新闻叙述,在诉讼和法官之间形成了一种几乎自动的联系。但幸运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总是会发生:纠纷的当事方通常愿意在不面对费用和严格的程序规则的情况下,在法院外解决争端。即使是立法者,在巨大的司法负担下,也已经开发出越来越多的工具来解决当事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在某些情况下还采用了例如强制性调解的尝试。

这些诉讼外替代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仲裁,协助谈判。

毫无疑问,其中调解是主要手段,特别是就商业纠纷采用的手段。调解由2010年3月4日第28号法令提出。 法令将其定义为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的专业行为,目的是协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达成友好解决争议的协议并制定可使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该行为由公正且独立的第三方(称为调解员)进行,调解员无权下达判决或裁定,但可以依据一方或双方的请求制定和解方案。

调解可能有不同的渊源,因此根据其不时承担的职能加以区分。例如,强制调解指法律规定如未经调解,当事方无权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需要强调的是,具有强制性指的是进行调解的尝试,而不是必须通过调解成功解决纠纷,(第28/2010号法令第5条列出了法律规定调解为强制性的案件清单,例如公寓案件,保险合同和公司租金)。在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情况下,则称为自愿调解,这种情况下当事方的自愿决定进行调解,程序与强制性调解所采取的程序相同。另一种类型的调解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邀请当事方尝试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这种邀请具有与强制调解相同的排除效果。

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在调解中,当事人可以不需要律师参与。这一要素还区分调解和辅助谈判(第28/2010号立法令第5条规定),辅助谈判是当事人经由律师谈判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端的程序,该类和解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并不涉及第三方。

调解是在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无论如何,在最后阶段,调解员必须就程序的结束起草一份报告。

以上步骤只代表了进行调解所需的少量信息。在德恩瑞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一支专业团队,他们可以帮助您解决其他纠纷。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info@dandreapartners.com与我们联系,以了解更多关于我们服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