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集- 股东利润分配权和代表诉讼

在我们本月之前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股东优先购买权。今天我们来进一步介绍股东利润分配权和代表诉讼。

1、  股东利润分配权

一般来说,是否分配利润或者何时分配利润应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或股东自由,法院不应多加干涉。因此司法解释四强调,如果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公司利润,需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请求,除非因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

在此类诉讼中,公司应当作为被告。

2、  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如果有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一些特定的人员可以起诉。由于当监事起诉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起诉监事时,是代表公司进行的,因此司法解释四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被列为原告。

但是,当股东起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应当被列为第三人并获得胜诉权益。

至此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全部内容我们就介绍完毕。如果你还有任何问题,请发送邮件至info@dandreapartners.com跟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