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即将来临,数百万中国大学毕业生将于六月或七月走出大学校园。许多学生正在寻觅或已经找到自己的第一份正式工作,同时许多企业也在招聘出类拔萃的优秀应届生。学校也很关心就业市场和学生的就业率,这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声誉——高就业率的大学或学院通常能吸引到更多学生前来报考。
通常,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来达成就业意向。
什么是三方协议?
在最后一学期,每名大学毕业生都会从学校收到一份应当由学生自己、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即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用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合同,它可以解决毕业生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户籍、档案、社保、公积金等。
三方协议通用条款
三方协议是由国家教育部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通常明确规定协议各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职位、工作地点、服务期、试用期、协议生效日期、试用期以及转正后工资、毕业生福利以及违约方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所有这些条款及条件均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因此,各方在签署三方协议时应当慎重对待。
三方协议的性质
我们可将三方协议视为毕业生同用人单位之间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初步协议、就业意向书或“预约合同”。在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双方应根据三方协议及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在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报到且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三方协议的效力应当自动终止。
为了全面地理解三方协议的性质及存在的法律风险,作者在本文中列举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三方协议的内容就毕业生或劳动者提前辞职而对其提起诉讼?
毕业生/劳动者/被告(D1)自2014年6月6日起在用人单位/原告(P1)处工作,D1于2014年6月14日获得毕业证书并于6月10日向P1报到,D1、P1和学校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三方协议,其中规定服务期为1年,违约金为人民币4500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然而,D1于2014年8月31日以提交员工辞职申请书的方式辞职。
P1提起诉讼,并向D1索赔其因违反三方协议而必须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4500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在三方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已经根据三方协议履行其各自向用人单位报到及为毕业生安排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D1并未违反三方协议;因此,P1向D1索赔违约金的主张并无根据。但是,D1以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P1提起的反诉其支付自2014年8月10日至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却成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三方协议能否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毕业生/劳动者/原告(P2)同用人单位/被告(D2)以及学校于2013年5月签订三方协议,P2于2013年6月获得毕业证书,并于此后在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在此期间D2未为P2缴纳社会保险,P2于2014年6月10日从D2离职。
P2以D2未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自2013年6月D2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对D2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自2013年6月起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其补缴自2013年6月起的社会保险。
D2辩称其已经每月向P2支付人民币500元现金作为其社会保险金,且三方协议应当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但D2有关向P2每月支付人民币500元作为其社会保险金的主张以及D2已经没有义务再为P2缴纳社保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被法院采纳。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D2未能证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P2造成的,且法院认为三方协议在签订的主体、协议的内容、依据的法律等方面,均不同于劳动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故对于D2认为三方协议应当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亦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P2的诉讼请求。
对HR的温馨提示
因为三方协议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若贵公司希望招聘应届毕业生,在该毕业生向贵公司报到之后,贵公司需要根据三方协议及《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总之,在全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劳动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才是良好且稳妥的做法,不仅有助于企业建立强大的团队和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可控制并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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