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该文件对上海户口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在过去受理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迁出户口,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享受应有权益。卖房不迁户口使购房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产生户口纠纷时,按照之前的法规条款,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将原房主的户口迁出,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另一方面,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所以也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这样一来,迁户口就成了房产交易的一个顽疾,给房屋买卖带来伤害。而且不仅关乎房屋买卖双方,事实上也可能造成户籍管理的混乱,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此次新版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转机。同时,据上海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上海已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已自3月1日起开始投用。其中,增加了买卖双方户口迁移方面的条款,主要是引导买卖双方对户口迁移事项进行约定,以维护买卖双方在户口迁移方面的权益。
但有些业内人士还认为,新规实施以后,户口“老赖”固然会减少,但城市社区公共户的管理压力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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