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生效,其目的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如《办法》所述,网络交易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另外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也被认为是网络交易。
个人信息保护
在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而根据已经生效的《办法》,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则规定得更加具体。
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而言,当他们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此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平台经营者
《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网上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对平台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制度;平台中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发现有违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并通知主管部门。
平台经营者对交易经营者违规行为采取警告、停业、终止等方式进行处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公示,并明确交易经营者的店名、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为保证不同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办法》还禁止平台经营者对交易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包括:1)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2)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支持服务提供者。
《办法》结合了数字时代网络交易的特点,详细阐述了《电子商务法》中列出的网络交易各个主体的义务。 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出发,包括平台经营者和交易经营者在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及时分析其内部合规体系、交易规则,用户条款等方面是否符合《办法》的规定,并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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