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商企业注册的进一步更新

2018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政通知《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的电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其第十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一些具体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以及通知的第二部分,从事商业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按照适用于传统经营者的相同行政法规登记为市场经营者(以公司,个体工商户或农业合作社的形式),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但是,由个体工商户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将受法律管制。在该情况下,经营者确实可以将他/她的操作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如果经营者通过多个在线平台工作,则必须将它们全部注册为他/她的经营场所,并且经营者甚至可以选择将他们的经常居住地登记为经营场所。

就个体户而言,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见通知第三部分)。如果电商经营者选择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地点,那么其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见通知第四部分)。

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见通知第三部分)

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电商经营者们进行商品和服务买卖的地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也被设置了特殊义务。尤其是在通知的第五部分,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总的来看,除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规定外,从事商业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将受到与传统经营者的同等约束,由此相关行政当局将施加更多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