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距离上次2017年11月4日的修改仅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改基本上全部围绕商业秘密的保护展开。那么这次修改的内容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具体有哪些影响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 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
1.1 此次修改在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中, 加入了“电子侵入”的手段。在过往发生的很多案例中, 很多离职员工或者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会通过私自下载、存储、打印、复印保密信息、向外部邮箱系统转发内部邮件, 甚至破解公司数据系统的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新修改的《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了这类“电子侵入”行为应当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
1.2 此次修改同时增加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作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 往往一方通过挖角对方关键员工,通过该员工泄露的内部信息来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样的行为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也将被认为是违法的。
2. 扩大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规制主体从经营者扩大至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些主体均被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
在此前,公司员工或者离职员工等自然人如果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追究其侵权责任,而上述员工几乎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现在这这种侵权行为也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侵权的自然人也将面临下文所提到的巨额罚款。
3. 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被认为是一种惩罚,通常由法院在发现被告的行为特别有害时酌情作出裁决。这一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被广泛使用,例如《商标法》第63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进行赔偿。
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第17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可以顺利实施的话,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犯罪成本并减少侵权行为。
4.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32条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权利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并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涉嫌侵权人承担未侵权的举证责任。这一重要修订将很好地解决实践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权利人举证困难的情形。
总之,商业秘密对市场上的每个公司而言,都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甚至会决定一个公司的成败。可口可乐公司对可口可乐配方的保护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典范,也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将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支撑增砖添瓦。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您是否有想过如何将商业信息转化为商业秘密呢?以及如何能合法有效对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管理呢?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关于商业秘密的任何,欢迎通过info@dandreapartners.com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