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引言

中国首次在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害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已确定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中国在2019年将惩罚性赔偿数额加重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2021年1月生效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2021年3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对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本文将简要解析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助力企业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商标权利人可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加倍赔偿,以惩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

(1)遵循“不告不理”。权利人在诉讼中需主动、明确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即侵权人故意侵害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商标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否则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2)提出期限限制。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须另行起诉。

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

(1)故意:商标侵权人主观上应构成“故意”。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权利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包括以下情形: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侵权的;基于特定关系(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业务磋商等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权利的,实施盗版、假冒商标等。

(2)情节严重:客观上侵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例如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侵权获利数额巨大等情形。

3.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利益作为计算基数,且不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若该等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计算的,应参照商标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在确定了计算基数后,再根据“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三、结语

近年来,为了强化对商标侵权行为的遏制、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在立法及司法层面对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不断探索,逐渐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为企业提供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合法救济。从企业角度来讲,应加强品牌管理和维护,强化商标权利意识;在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时,企业应积极收集证据,并主动、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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