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十一版修正案后,破产法(2016)在2016年5月28号正式颁布并生效。该法加强并修订了关于企业、合伙人及个人的重组与破产规定。

我们在此介绍该法的几大特点。

  1. 公司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任何财务或者操作债权人可因债务人拖欠债务启动破产程序。

指定管理人-由监管者指定破产管理人并且由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管理人运作公司。

从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董事会的权力被暂停并且移交给管理人,作为管理人不能有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不良记录。

中止给付期-裁判机关宣告公司冻结期,在此期间不能对公司或公司资产进行任何处分。所有工作的重点将集中到公司持续经营上。解决方案必要经债权人委员会通过。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应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应当被排除在委员会成员外。每个债权人根据债权比例分配来进行投票,破产方案应当经75%以上债权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1. 清算程序

起动-截止特定日期若破产方案未被通过则启动清算程序。

清算人-清算人应当制作资产表,确定、验证、认可以及决定债权人主张的权利之价值。

可见,该项法案存在重大的改变,它提出了一种从现有的“债务人主导”向“债权人主导”的思维模式的转换,同时该法意将关于破产的法律以及立法修正案进行整合。在先交易记录可由法院调取,以防任何非法资产转移。

该法案具有前瞻性,推进了搭建法律框架工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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