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面临更严格的噪声防治要求

随着中国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2年6月5日正式生效。自1996年中国首部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在过去的20多年中国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更新修订。此次《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旨在着眼于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进而改进和提高噪声防治标准和预防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更新扩大了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定义,包括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上述建筑物为主的区域,由地方政府负责划分。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将实行相当严格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比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另外,一般情况下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产品噪声限值

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完善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机动车辆、铁路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等产品的噪声标准,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应规定产品噪声限值。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

排污许可证

与中国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相衔接,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上将载明排放时段和噪声污染物排放限额等信息。实际上,中国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已经开始实行相关要求,公众可以通过公开网站查询各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信息。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加强了针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除了有关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车辆运输等方面的常规性噪声防治要求之外,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维护,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相关运营单位应对轨道交通、铁路、机场等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保持监测记录。

综上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试图从噪声源头防控和实际可行措施等方面减少噪声污染。违反法律的规定可能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相较之前更大数额的罚款和/或责令关闭。中国的环保高压态势自2015年新《环境法》颁布以来已持续多年。

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国的企业根据其所在位置详细准确地了解当地噪声防治标准,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想了解更多关于中国噪声防治的信息,欢迎发送邮件至:info@dandrea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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