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合同法》(1872年)的基本准则

《印度合同法》(1872年)的基本准则

介绍

在古代,最普遍的贸易和商业制度是以相互给予和索取为基础的以物易物。这种物物交换只限于商品,不存在货币价值的交换媒介。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物物交换的原则不再适用,人们开始需要一种稳健的结构来应对在货币交换中商品价值的复杂性。

在英国统治时期,英国十分重视与印度的贸易往来。而随着印度贸易和商业的日益多样化,英国政府颁布了一部特别的法律来迎合他们的商业利益。 该法律被称为“印度合同法,1872年”,是印度最古老的商业法律之一,于1872年9月1日生效,并被延用至今。《印度合同法》的原则是基于英国普通法。

《印度合同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至第七十五节涉及合同的一般原则,其后各节涉及影响具体合同的原则。 该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或在他们之间创设了某些权利和义务。 《印度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权利的可执行性,一种是对物权利,另一种是对人权利。 对物权利是人对世界的一种权利,对人权利是人对世界的一种权利。

Basic Principles under the Indian Contract Act.

《印度合同法》的基本准则

“什么是合同”

根据《印度合同法》,合同被定义为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协议。该协议应是有效的,且法院应能够依法强制执行该协议。

“什么是结论性的合同”

为了使两方当事人达成一个结论性的合同,一方当事人需要发出要约并被另一方当事人所接受。 《印度合同法》进一步规定了要使合同成为结论性合同并在法律下可执行的某些标准。 该标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将要约通知给了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对要约作出承诺或撤回。 要约一旦被接受就不能撤销。 最后,要约的作出需要有合法的对价。 对价是指根据允诺人的意愿做出的作为、禁欲或承诺做或不做某事。

在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1 QB 256号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单务合同的要约一经发出,如果要约中规定的条件已经完成,则视为要约已被承诺。

“什么时候合同可依据法律被强制执行”

《印度合同法》对合同某一方违约情况下合同的可执行性做出了特别规定。为了使法院认可合同,某些约定的条件需要得到满足,例如该协议不能被法律明文地宣布为无效,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存在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且为了约定的合法对价而对要约的承诺。此外,当事人应当有能力订立合同,例如,他们不应当是未成年人,并且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当事人应当自愿同意订立合同。自愿同意应指并包括非因任何强迫、不正当影响、欺诈、错误陈述或事实或法律错误所引致的同意。

在Currie v Misa(1875)LR 10 Ex 153和(1875-76)LR 1 App Cas 554中,对价被定义为“另一方给予、遭受或承担的某些权利、利益、宽容、损害、损失或责任”

“执行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

某些情况下,如果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印度合同法》规定其应当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受害方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违反合同的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受违约影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者受害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或依照法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者,受害方可以起诉具体履行合同,或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形式的限制令,和/或可以起诉。

结论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已成为许多企业实体和个人日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合同的保护使企业实体和个人能够优化交易并达成最佳交易。这有助于合同合法运作,也为受其影响的人提供了补救措施。因此,如果不考虑该法案的基本准则,就很难起草合同,因此,1872年的《印度合同法》无疑是印度引用最广泛的法案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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